关于春节期间县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营造浓厚的春节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
以下区域、场所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区内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
(二)受降纪念馆、妈祖庙、黄甲街、伞巷、雷神殿等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六)万和鼓楼、风雨桥、索子街、河西变电站、东门公园等消防重点管理单位;
(七)各小区内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楼顶、地下车库等;
(八)棚户区、老旧房屋集中区域等;
(九)空气质量监测点(人社局周边1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
城区内禁止燃放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四期间以及正月十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8日
责编:唐先彬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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